艺人单方解约,到底要赔多少钱?
艺人入行的时候,都是新人素人,对于经纪公司出具的标准模板的演艺经纪合同,并没有任何可谈的空间,那如果被雪藏,如果被冷板凳,如果互相失去新人,能单方解约吗?违约金+赔偿金动不动上亿,怎么办?
韩国四子,刘雯,林更新,那么多艺人曾经或正在处于解约纠纷当中,大家最关心的无非是法院最后支持了谁?如果法院支持了经纪公司的赔偿请求,经纪合同里规定的“天价”解约违约金会被全额支持吗?
演艺经纪合同一般全称为《独家演艺事业推广发展合同》, 敲黑板了哦,无论全称是什么, “独家”二字是必然有的。 也就是说,该艺人的全部或某项演艺事业只此独家代理经营,合同有效期内,不可二心,不可单干,似乎“九亿少女的梦”就有那么一次还是几次的单干了,上海闵行法院认定属于违约行为,判赔人民币195万(参考【(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3749号】)。
讲真,刚出来的艺人,素的只有此身,此身之外再无长物,谈合同哪有什么bargain power, 你说独家我还能说二家吗? 于是,那么多美貌年少的人,就此签下包身契。
新人的包身契有多长? 一般五年起步, 或者七年、八年更常见一些。
五年长不长?够普通人结交一个渣男到分手,够普通人念好一个博士学位,够普通人如我过去五年什么也没干。
五年短不短?够网红主播更新换代十来茬;够一个人从《陈情令》走到227来回走个两三遍;是的,五年够很多人大火,够很多人凉凉。
2月29日有任嘉伦的那期《快乐大本营》播出后,任嘉伦在社交平台问: “下一个2月29日,我们都会是怎样,你们还在吗?” 正当红的人这样发状态,不是不凄凉。
须臾红颜成暮齿,流年偷换,韶华不为少年留。
东风恶,世情薄。美人名将,人间怎可见白头。这也是自古就没有办法的事情。
李现说,你有勇气正视过去的自己吗?
真正不敢正视的,其实是“后来”的自己吧。
可是刘德华那一辈的艺人,随便一个都可以叱咤各种坛二十年,凭什么当下的艺人,甚至不敢问四年后的自己。
只能说,互联网+的时代,工业现代化的运作,艺人可持续性演艺生涯被大幅压缩, 这和经纪合同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变得从未有过的突出和高频。
雪上加霜的是,演艺经纪合同一般都会约定一个相对较高的违约金金额,意在增加艺人的违约成本,保障合同的稳定性,从而确保经纪公司对可期待回报的稳定性。
怎么办?
哪里有禁锢,哪里就有冲破藩篱!(自打小时候看《萧红传》学会这个词儿,便从青春期用到中老年,好用的不得了)
艺人可以诉请解除演艺经纪合同吗?
当然可以!
什么理由?
显失公平!
《合同法》第54条了解一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么好用的法律条款,为什么还是有很多艺人讼累长久不能决?
“除斥期间”了解一下——-“撤销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1年内,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合同显示公平,违约金金额约定过高,这是你在签合同的时候就知道的咯。所以,以显失公平行使撤销演艺经纪合同的权利,你只有一年的时间。这时间可能有点短,够你熟悉自己在公司到底排老几,但还不够那么快的另攀东家。
冲出藩篱是有代价的,萧红冲出去之后的人生,了解一下。不想看《萧红传》的,还可以看汤唯主演的《黄金时代》。
代价是什么?
反正蔡徐坤当时被主张的号称三亿两千万的违约金,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经纪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亿两千万是怎么出来的,我始终没找到solid的证据。)非常搞笑的是,依据新浪娱乐的新闻,经纪公司作为被告方提出反诉,刚开始提出的反诉请求,既有要求确认演艺经纪合约的有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解约,同时又要求解除演艺经纪合同并主张蔡徐坤赔偿5000万,这经纪公司是去哪里找的代理律师?
但这个案例并不能说明,冲破藩篱没有代价。
代价一定有。
一个比较正常的案例是WORTH ACHIEVE ASSOCIATES LIMITED诉张雨绮居间合同纠纷【(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8号】,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当张雨绮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时,张雨绮的赔偿金额计算以张雨绮于本合约被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总收入的三倍或三百万元港元(两者以金额较高者为最终赔偿金)。其实不知道张雨绮当时的年收入的三倍会是一个怎样的数字,但是法院最终判赔300万港币,法院取低还是取高,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考量的因素有张雨绮当时的实际收入以及经纪公司所尽经理人义务的具体情况。
这是一个当年2012年的案例,从合同名称可以看到,法院当时将此合同定性为居间合同,将经纪公司所尽的义务限定为一个居间代理所能尽的义务范围以内。这样的范围限定导致其所能对应的投入也必然是不高的,如果法院以这种居间代理义务的投入作为考量因素的话,其所能支持的艺人应判赔金额,自然也就高不到哪里去。
可是,演艺经纪合同,本不该是如此的定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演艺经纪合同的定义,更加值得参考: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构建了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特殊合作共赢关系,因此演艺经纪合同并不能简单归类为合同法分则分类的某种固定类型合同,而是兼具多重性质的一种新型合同。【参考蒋劲夫与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诉讼,案号(2016)京03民终13936号)】这样的定性,为经纪公司在艺人红了之后“自请离去”时主张高额违约金提供了更值得参考的先例。
尽管如此,司法实践当中,法院还是更多了使用了自由裁量权(裁量权依据可见《合同法》第114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29条),对违约金的判赔会参酌多种因素,主要包括:
1. 艺人当时的收入水平
2. 经纪公司为艺人的发展所做的投入
3. 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合作基础是否存在;比如不再互相信任,艺人发生多次单干、经纪公司多次擅自扣留艺人收入。新博2注册
基于这样的 参酌因素,很难会期待法院100%的支持演艺经纪合同所约定的高额解约金。但是,
但是,合同是一种意思自治的结果(18岁以下的艺人均有其监护人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署),法院调整演艺经纪合同解约金的情形会不会是对意思自治的一种伤害?
会不会是在自由市场之上的一种横加干涉?
法院是否是一个合适的主体,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重新分配利益?
这种利益的重新分配是为了维持什么秩序或者保护什么利益?
一句话,法官大人,你确定没有在“劫富济富”?
作为众多MCN聚集地的朝阳区,近年来朝阳法院裁判导向明确,在相关的经纪合同解约纠纷中,MCN机构是否能就“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进行举证,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我们在为现在服务的MCN机构的常法客户修订相关合同模板时,紧跟司法裁判规则,尽可能将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同主播的流量等相关指标量化挂钩,以求兼顾公平和诚信。
本文观点和法律裁决参考仅适用于普通素人,三线以外的艺人们作为解约依据,我想也不会被明星们看到,不过还是要先说一下,以免产生误导!
好了, 进入正题,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娱乐法话题是我这边律所前阵子代理的一起素人艺人与文化公司的解约纠纷,双方因微电影拍摄签约了艺人经纪合同,期间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想要解除与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呢?
首先从合同签订条款约定,双方对解约的规定做了明确划分,双方都有权力根据对方未履行合约相关规定,进行解约,但并未对艺人是否可以无责解约做出肯定,仅规定“任何一方不完全履行,对方可以终止合同”这一条约,因此艺人方行使此条规定提出解约后,公司方也答应,但是双方并未就解约一事达成共识,公司方提出要艺人支付20万解约金补偿款,理由是为艺人提供了培训,包装,推广,演出安排等开支,艺人不认可这笔数额,根据艺人提供的实际到手收入,半年合约各类演出分成为5万多元,远远高于艺人实际收入,属于不合理的解约金要求!
我方嘉亿娱乐与公司之间的沟通主要核心点,公司能否证明自己的20万损失支出明细,公司拒绝提供后,协商无果,最终交由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我方质证观点有公司对艺人的培训是否是专业导师培训?(公司未提供专业资质证明)公司对艺人的包装宣传推广视频效果影嘉亿娱乐响是否对艺人的名气提升起到了帮助?(根据我方举证,艺人所配合拍摄的视频都未有过百的点击关注点赞)公司的资源推广支出明细仅为支付艺人的分成工资,并且该项微电影已经拍摄完成,艺人也配合完成了其余的演出活动,双方也无其它待参与演出签订,不构成对公司的损失参考!
